南方日報訊 (記者/鄭佳欣 實習生/杜靜)記者昨日從增城市獲悉,當地正在醞釀出台《增城市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其中擬規定,涉及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未參照相關規定徵詢公眾意見、重大決策事項方案未按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將追究行政機關或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記者瞭解到,《增城市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征求意見稿剛剛結束在增城市政府門戶網站的公示。按照規定,行政決策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承辦政府重大決策事項或者在本單位重大事項決策中,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重大失誤或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按照該辦法追究行政機關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的活動。辦法適用於市政府所屬行政機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受委托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組織及其領導集體成員和參與決策的有關人員。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見稿規定,按市政府要求負責承辦政府重大決策事項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前期工作的行政機關,如重大決策事項方案未按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涉及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未參照廣州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重大民生決策公眾徵詢工作規定的通知》徵詢公眾意見的、征求意見分歧較大的重大決策事項方案未按規定進行協調的,都將追究行政機關或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此外,制定重大決策事項方案時未認真進行可行性研究,或者未按規定提供決策備選方案等情形也將被追責。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行政機關在本單位重大事項決策中將被追究行政機關或者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的五種情形。其中包括:超越權限擅自決策的;違反規定程序、權限發佈行政規範性文件,被有權機關宣佈無效或者撤銷的;研究重大事項,未按規定做好會前協調等準備工作的;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沒有充足時間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領導集體成員處置後,未按規定報告的;行政機關在本單位重大事項決策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行政決策責任追究還將遵循誰決策誰負責,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此外,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議事規則,防止決策失誤發生。  (原標題:重大民生決策未徵詢民意要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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